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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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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

(一)关于后悔权的规定

在中国推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尝试,应该有个建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首先,我国需要实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领域太多,应当逐步进行,可以首先从邮购、网上销售、电视购物等领域开始推行。因为在这些远程购物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无法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真正实现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更好地弥补这种远程销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真正的实现。其次,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设计要严密,要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不能被滥用,否则一旦被滥用,使得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天平失衡,打击了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合同严肃性也会大打折扣,从而丧失了制度设置本来的目的。因此,至少有以下两方面是要注意的,一是消费者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产品也没有质量问题,只是由于个人选择的原因,经营者是可以不退货的。二是综合考虑新商品的试用考察时间和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法定期限不宜过长,一般以不超过7 天为宜,属于特殊商品的最好也不要超过1 个月,否则商品出现瑕疵甚至损毁的可能性增大,责任难以分清,经营者的风险加大。

(二)需增加了“集团诉讼”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规定来源于日本代表人诉讼和美国集团诉讼,但是与之相比却有诸多不同。美国集团诉讼承认代表人的诉讼地位,中国的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代表人的资格限定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件上。消费者群体诉讼代表人地位缺失,公益诉讼又处于萌芽状态,所以,消费者群体利益涉诉举步维艰。对于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次重大修改,笔者认为,把集团诉讼法定化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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