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喷泉至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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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和同学一起在广场游玩嬉耍,被高达50多米的高压音乐喷泉射穿下身,在花去10多万元治疗费病情仍未治愈而无力继续治疗的情况下,无奈,一纸诉状将管理方告上了法庭
家住河南省邓州市边远农村的女大学生王小丽,去年暑假回到家后,就到西峡看望姨妈。刚到西峡,她就迫不及待的要到全省最大的时代广场观看那里的美景。
2006年8月16日晚饭后,小丽就和几个朋友来到了西峡的时代广场。晚上8点左右,时代广场灯火辉煌,各式别致新颖的彩灯把广场照得通明。此时随着美妙动听的轻音乐的伴凑,时代广场中心的音乐喷泉开始缓缓喷起,有高有低,加上彩灯的照射,把时代广场衬托得如人间仙景,有些小朋友在家属的带领下,在喷泉的周围嬉耍,用手去接喷落的水珠儿,感到太好玩了。小丽也禁不住其他小朋友的诱惑,也就向喷泉区域内跑去,不时穿梭在喷泉之间,几个同学有说有笑,玩的十分开心,但随着音乐达到的最强音调,主喷泉的射力一下射向高空达50余米,小丽怎么也没想到喷泉的水能射出那么高,由于小丽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的摔在光滑的地板上,一股鲜血从她的腿间流了下来,鲜血染红了地面。几个同学随即将小丽送往该县医院救治。经院方诊断,小丽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
三次手术痛不欲生 巨额费用债台高筑
医院为王小丽进行了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2006年9月5日未愈出院,仅此花去治疗费一项就达7000余元,因此段治疗期间她并未完全冶好伤疼,出院回到家中后痛不欲生,无奈又于同年11月19日再次入院,在该院进行“乙状结肠造瘘还纳术”,但术后两周出现下腹肿块,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予抗炎治疗无效,于12月12日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在此治疗又花去医疗费3466元。小丽在入中心医院后脓肿自发破裂,溢出脓性液体及粪便,医院给予双套管持续冲洗引流,静脉营养支持、抗炎、抑制肠液分泌等治疗,治疗至2007年1月23日因瘘上排出浓液及粪便不能抑制而不得不再次转院,在这段住院期间又花去医疗费36052.38元。1月24日,小丽被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阳军区总医院,在该院予瘘口处置双管冲洗引流,百普力肠内营养支持,另外进行肠瘘切除术。3月18日,该院通知小丽转入南京市总医院汤山门诊住院部,入住后给予肠内营养及每天换药,治疗至腹部二处瘘口与转入院前明显缩小,无浓性分泌物时,在小丽母亲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30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定期伤口换药等,这段时间小丽为治病又花去治疗费达65590.9元,加上家里其他开支和花费已达11万多元。对于一个家住贫困农村的医患者来说,这已是一个天文数字了。虽然小丽的病情还没有彻底得以治愈,但家中为她治疗已是欠下累累外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小丽于2007年6月12日一纸诉状将时代广场的管理方———西峡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9万元。
法庭论剑争辩激烈 谁是谁非各执一词
2007年7月3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王小丽告西峡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王小丽诉称,在此事故中,被告作为时代广场喷泉的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王小丽身体遭受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王小丽医疗费141376.18元,精神损害补偿金300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89184.18元。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其个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与被告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一、被告对时代广场的管理尽到了职责,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时代广场游客遵守公共秩序,安全游览,广场有完整的管理措施。其中:1.广场设置有明显的公示标牌———时代广场游客须知,该须知第7条规定游客在观赏喷泉时,严禁靠近喷泉部位。2.广播通告。在喷泉开放前,广场循环播放注意事项,其中就有严禁靠近喷泉的内容。3.有警示标识,在喷泉区设有“严禁入内”的警示标识。4.在喷泉开放前,有工作人员将所有进入喷泉区的游客劝离。5. 当时正值迎接8月20日西峡县世界地质公园验收,根据县政府部署,自2006年6月至10月在广场喷泉区周围摆放了一至三米宽的花卉带,封闭了喷泉区,既增加了观赏性,同时也起到了阻挡游客进入喷泉区的作用。6.喷泉开启时,各喷泉内的警示灯光亮起,经过一个启动过程后随着音乐响起喷泉喷出,游客完全可以看到警示灯。7.音乐响起前还有数声警示音提示游客,然后才有音乐和喷泉。从以上安全措施及设施的安排与设置,广场喷泉的安全措施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已尽到管理责任。 二、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其个人故意行为所致,过错在于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原告系成年大学生,其没有遵守广场规定,故意进入有一定危险性的喷泉区。按原告本人陈述喷泉在喷水时她穿过小喷泉进入中心区,被主喷水柱致伤,而主喷水柱垂直向上,如果原告没有不合理动作接触主喷泉,是不可能受到伤害的,以此可以认定原告存在明显故意,且在广场区设有“严禁进入”警示标志情况下而为,其行为违法。
三、本案被告的管理行为是善良管理,而非“非法”性质,主观上无过错,原告的损害是由其过错所致,故不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庭双方答辩后,又进入第二轮的激烈辩论,双方律师唇枪舌剑,据理相争。
王小丽的代理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王小丽辩论道:广场是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为游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和设施。而王小丽的受伤是时代广场喷泉设计、建设、管理瑕疵造成的。喷泉与广场在一个平面上,没有隔离物,给游客的感觉就是这完全是一个可以与之亲近的喷泉,根本没有危险,但实际上时代广场的喷泉喷射力相当大,应设计或修建一个防护栏防止游客进入才能保证安全。而王小丽等人在看到很多人在喷泉里游玩的情况下,不可能意识到喷泉会对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广场的3个方向有多个进出通道,广场管理者仅在两个入口距地面两米处设立了“游客须知”的牌子,且事发时是在夜晚,王根本不能看到牌子上的警告,喷泉区的面积有近千平方米,但喷泉处的两个活动性警示牌都小得可怜,根本不能引起游客足够的注意,达不到警示的目的。被告所说的花卉隔离带离喷泉区很远,而且是间隔摆放的,不能达到阻止游人入内的目的。王小丽和同伴是在喷泉开放后才过去的,没有听到喷泉开放前的广播安全提示。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原告的论点进行反驳:西峡县建设局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王小丽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责任应该自负。喷泉开放时,王小丽违反广场规定和管理要求,强行闯入喷泉区,为了玩水被冲倒致伤,广场喷泉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自己也尽到了管理义务,广场有游客须知,设置了警示牌,广播有安全提示,喷泉区还有花卉隔离带。而王小丽又是一名大学生,能够判断危险的存在,但却对危险漠然视之,才导致了人身损害的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有果 责任按8比2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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