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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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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辩护词可以从案件的抢劫的具体行为认定入手,从犯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入手,是否达到数额巨大的情况等。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犯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中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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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的时候,结合客观实际作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且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其效力低于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法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扩大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显然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转化型抢劫罪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认定,按照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词的撰写,抢劫罪的适用情况包括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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