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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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后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规定是什么?
酒后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规定是可以由辩护人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二、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诚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其认罪态度也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资源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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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是什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第二,准确界定“殴打”;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向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恐吓他人”的规定,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首先,区分的一个关键是数额标准,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行为方式的种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指故意毁坏行为,而本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三,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是出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流氓心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时是出于毁坏财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在实践中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公共性质的场所。
在现实生活当中喝完酒之后如果存在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符合我们国家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话,就会有法院对此进行定罪量刑,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属于寻衅滋事,对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可以从轻辩护。也可以从主观态度还有就是犯罪的悔罪情节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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