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立功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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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关于立功的认定是怎样的?
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二)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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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二、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6、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7、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8、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立功的认定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的,比如说提供相关的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线索。并且经过查证之后确实是属实的。使犯罪分子到案的可以视为立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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