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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既遂法条中所存在的形态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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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犯罪既遂法条中所存在的形态类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类型:

1、结果犯。在结果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该犯罪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2、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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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犯。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着手实施该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后,只有导致了该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法定危险状态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导致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

二、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样?

对于如何处罚犯罪未遂。各国有不减主义、必减主义和得减主义之分。不减主义,即不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既遂犯并无区别。必减主义,即必须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因为犯罪未遂形态毕竟没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得减主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既遂就是属于犯罪的最终结果已经产生,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犯罪既遂中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但不管是哪一种执法人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从而才能让违法才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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