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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款是在公安局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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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赃款是在公安局退吗?

可以退到公安局,也可以退到正在办案的司法机关,退赃款即赃款退还,一般指犯罪分子将其在犯罪过程中的非法所得的所有赃款或者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或者相关被害单位以及依法上交给有关司法机关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于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或者手段获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即使向当事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者或者相关单位的合法财产,法院应责令其立即返还,而对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违禁品或者他本人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所准备的本人财物,法院进行没收,并且将这些没收的所有财物都需登记入册上缴国库,任何私人及机构都不可擅自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如何认定积极退赃?

(一)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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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三)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因违法行为涉及到退赃的,可以依据上述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但对于退赃的具体地点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另外对于积极退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会认定为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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