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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疑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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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存疑的辩护词怎么写?

证据存疑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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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

2、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二、辩护证据是怎样的?

辩护证据又称无罪证据、防御证据,控诉证据的对称。能够否定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免罪责的证据。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和法院制作无罪判决或减免刑罚的依据。在中国,不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辩护证据,而且,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主观片面、偏听偏信,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

辩护证据不一定是无罪证据。有时一个证据具有控诉和辩护的双重性质,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首,就其供述的犯罪行为来说,属于控诉证据,就其自首行为来说,又属于辩护证据;有时一个证据中,既有控诉的内容,又有辩护的内;有些证据,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其控诉或辩护的性质。

辩护证据通常是由辩护一方提出的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也有责任提出辩护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证据原则上由被告一方提出,控诉一方没有提出辩护证据的责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有助于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防止定案的片面性。

辩护人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疑时,如果是能直接佐证对方的证据是虚假的,可以提出辩护证据,人民法院在辩护证据提出之后,是应当立即对辩护证据的真假进行进行裁定的,在法院没有确定其真实性之前,其是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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