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被告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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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卖淫罪被告辩护词怎么写?
组织卖淫罪被告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指派司佐洋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并对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质证,辩护人对本案又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对本案合议时给予充分地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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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张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系受雇佣从事管理职务,在整个组织活动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张某某系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考勤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张某某系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从事工作。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张某某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因此属于从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关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量刑规定:“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证据,请求法庭对张某某减少基准刑的40%。
3、根据刑罚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庭考虑量刑平衡问题,对被告人张某某适当从轻判处。
从组织卖淫活动操作模式来看,一般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案发时或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主管、领班等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似乎相当于主犯的作用,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这些人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卖淫牟利的目的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听命于他人,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管理人员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卖淫场所的所有人、实际经营者、幕后老板明显属于次要角色。
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前两年刚做了手术,儿子到了适婚年龄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彩礼而尚未娶妻,女儿刚刚考入高中,生活的重担全部压在张某某妻子的身上,辩护人在会见张某某时表示出来以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具有较大的重塑性,请求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组织卖淫案件被检察院起诉,法院庭审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提供辩护词及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写辩护词,用自己掌握的证据来推翻检察院起诉的理由,说明当事人种种行为及表现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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