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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案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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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案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绑架案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解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解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解某对本案有关问题的陈述。刚才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事后参与绑架罪的基本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现辩护人仅对被告人解某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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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解某在整个绑架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预谋实施绑架行为的提议者是被告人陈某。

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都供认不讳承认自己预谋提议绑架被害人,被告人解某、解某某、郑某、郑某、陈某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庭审中供述也都证实预谋实施绑架行为的提议者是陈某,是陈某周密策划犯罪计划包括踩点,绑架的时间、地点,勒索的方法和数额,这些犯罪活动都是陈某一手策划的。

(2)犯罪工具都是被告人陈某一手准备或安排准备的。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检查机关的指控反映:用来绑架被害人的夏利汽车是被告人陈某偷来的,绑架用的假牌照、手套、胶带等都是陈某准备的,索要赎金用的手机卡也是陈某指使解某购买的。

(3)被告人解某虽是绑架罪的共犯,但其没有实施绑架被害人的行为,在整个绑架过程中仅仅起到了辅助次要作用。

2、六被告人所实施的绑架犯罪未侮辱或者伤害被害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在实施绑架犯罪的全过程中既没有侮辱被害人,也没有殴打伤害被害人,更没有勒索到财物,在犯罪的过程中没有虐待被害人,在绑架受害人的5天中,没有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

3、被告人解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解某从未受过行政处罚,也无任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2006年12月20日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被告人解某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供述均是如实供述,属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更是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公诉人特别肯定,同时公诉人也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解某在此次绑架犯罪中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并没有实施绑架被害人万某某的行为,虽属绑架罪的共犯,但和本案的另外5名被告应有所区别的,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解某是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此致

合肥市某某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律师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绑架罪的刑事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综上所述,被告因为绑架罪被检察院起诉,家属应当尽快的委托律师,出具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开头,律师要陈述自己已经充分了解案件,展开辩护是有依据的,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比如绑架犯罪危害不大、犯罪情节不严重,被告初犯且有自首表现等。这些辩护意见都可以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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