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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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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4年5月2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预防和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本企业内部安全与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权分工,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企业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
企业的治安保卫责任人,应根据本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八条 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管理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业务上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备案。 第九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保卫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制订安全保卫措施,组织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安全防范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在企业发生的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七)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八)受理职工对侵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九)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除人员。 第十条 企业护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守卫门户和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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