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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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人承担。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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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有哪些?
首先、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造成人身损害,主要指故意伤害罪、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奸罪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些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一项客体就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公民的人身受到侵害。
第二、财产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抢劫罪造成的人身损害罪能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引起的刑事附带诉讼。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造成的人身损害,主要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能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是财物遭受毁坏而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必须限于财物毁坏,如果不毁坏就不能提起附事民事诉讼。
第一、毁坏是指财物受到损害,不能修理、重作、更换,不能恢复原状,只能以赔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部分损坏,如果不能恢复其全部功能应视为完全损坏。
综上所述,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原告收集和提供法定有效证据证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后做出依法判决,其中刑事部分由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而附带民事部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刑事部分举证完毕后由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事后再进行民事诉讼部分中,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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