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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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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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二)、伤残赔偿金可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已,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受害方可以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三)、不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予支持
1、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会被法院受理的。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赔偿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提起物质损失方面的赔偿,上文也已提到物质损失的界定。而伤残赔偿金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伤残赔偿金的要求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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