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都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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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进行查证还要对当事人进行问询,而且如果在查证和问询中发现刑事诉讼中还有民事纠纷,一般这个时候都会一并处理,但是往往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太了解,365律师网的作者马上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都包括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依照《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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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较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死亡被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符合以下条件: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附带的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那么其中包括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被害人因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损失必须是被告造成的才行。其次,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么其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必须是被害人确认死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而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是已经被限制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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