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文哲峰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文哲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刑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补强证据来为我们的证据做补充说明。但补强证据并不是随便就能够提供的,他有一定的规则需要我们注意和......本文有7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刑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手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补强证据来为我们的证据做补充说明。但补强证据并不是随便就能够提供的,他有一定的规则需要我们注意和遵守。今天,365律师网的作者就来和您讲讲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1、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2、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那么补强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讨论的就是证据用作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亦即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有相似之处,都认为要成为补强证据,

二、补强证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三、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意见被告人供述需要不强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与案件有关、不受佐证支配。并且,补强证据需要满足3个条件,证据力、担保真实能力、独立来源。我国法律对补强证据的提供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参与刑事诉讼时,请根据法律要求来提供补强证据。365律师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9686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