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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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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3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国营农场的选举
第九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选举实践经验,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选举法》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政权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上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下级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导。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代表性的人物九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设区的市和地区,在县、乡换届选举时,要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地区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地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县、乡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组织群众学习、宣传贯彻《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培训选举工作人员;(2)编造选举经费预算、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安排部署选举工作;(3)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4)进行选民登记和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5)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和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做出决定;(6)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并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确定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8)总结选举工作并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报告。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系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或领导小组,作为县、区、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内或本系统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举委员会指派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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