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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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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7]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煤安监〔2007〕20号)转发你们,请省监察厅、省煤炭局、陕西煤监局等部门会同延安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认真抓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 2006年4月29日6时20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重伤人),直接经济损失03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时任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德铭、副省长吴登昌立即赶到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副局长王树鹤以及监察部、全国总工会有关同志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看望了受伤人员,慰问了参加抢险的救护队员。
5月3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了以赵铁锤同志为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完成了《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定,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矿井通风系统混乱,设施不完善,副井系统风量严重不足,采掘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导致三号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局部煤尘参与了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瓦窑堡镇煤矿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拒不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通风设施不完善,通风系统混乱,工作面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无防尘洒水系统和隔爆设施,严重超能力生产;瓦窑堡镇政府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违规建井、超层越界开采、管理混乱等问题;子长县煤炭工业局在明知瓦窑堡镇煤矿尚未取得3号煤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越权批复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3号煤;明知该矿存在5号煤和3号煤两套生产系统的情况下,却签字同意只以5号煤系统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安市煤炭工业局明知瓦窑堡镇煤矿5号煤副井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却批准该矿变更原技改方案,并同意瓦窑堡镇煤矿开采没有取得采矿许可的3号煤层;子长县、延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发现瓦窑堡镇煤矿长期存在的超层越界和界外建井问题;子长县、延安市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对所属部门违规审批问题失察;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审查、验收《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安全出口设计安全专篇》和对瓦窑堡镇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审查时把关不严。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安监总煤调〔2007〕39号),已经国务院同意。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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