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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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
1、妨害安全驾驶罪。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3、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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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5、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6、妨害药品管理罪。
7、欺诈发行证券罪。
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9、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10、袭警罪。
11、冒名顶替罪。
12、高空抛物罪。
13、催收非法债务罪。
1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5、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6、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17、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18、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22、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下列调整: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只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种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其次,程序上作了特别规定,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界定为犯罪;
4、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等。
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新增加高空抛物罪和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只要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可以处以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新增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引进外来物种,释放或者丢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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