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周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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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丽英因嫉妒其婆婆对外孙特别疼爱而对自己家的孩子不好,于是就怀恨在心,伺机杀害其外甥林林。案发前两天,周到集镇上买回了两包“毒鼠强”。当年八月十七日上午10时许,周丽英趁其婆婆不注意,将提前准备好的“毒鼠强”投放在被害人林林的奶瓶中,致使林林喝奶两个小时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
法庭辩论阶段,围绕质证中发现的几个疑点,我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对控方提出的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提出质疑:如果仅仅是因为婆婆对大姑姐家的孩子好而疏远了自己家的孩子,被告人周丽英就买耗子药毒死被害人的话,这种推理太牵强了!辩护人认为这根本构不成普通人杀人的理由。再说,如果该推理属实的话,被告人为什么只在奶瓶里投毒,单单毒死了一个天真可爱的儿童而没有把怨气释放在其婆婆身上?综合本案所有的证据,我们认为检察院指控周丽英毒死被害人的事实并不清楚,证据并没有做到确实充分,为此,我们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周丽英无罪!这个案子并没有达到我们辩护的最终目标——判决被告人无罪,但是,毕竟没有让委托人失望,保住了被告人的生命。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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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统计的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6年的9年间,全国法院共判决宣告41038人无罪,仅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6%,考虑到大部分案件中存在多个被告人的情况,不难得出结论: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比例绝对低于0.66%这一数字。尤其是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疑案从轻”,一些法官公开发表的著述中也并不回避这一问题(见辽宁高院张世琦大法官和王越宏合著的《怎样运用刑事证据》一书)。如何才能改变这一状况,让“疑罪从无”的法定原则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实在是“任重而道远”,单靠辩护律师唐吉可德式的拼杀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一致努力。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丽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本案中的特殊情况,法院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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