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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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1日下午,因邻里纠纷,陈某母亲被被害人方殴打。陈某下班回家见母亲被欺负,找被害人理论,双方发生纠纷,互相拉扯殴打。报警后,被警方制止,双方均有伤。经验伤被害人当时结果是“神志清楚,头面部皮肤挫伤、左手臂皮肤挫伤,头颅CT未见异常。诊断头面部、左手臂挫伤。” 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在家突感不适,倒在卫生间,送医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6月3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法医尸检认为“死者系生前头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陈某及其母亲事发当天即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进而逮捕。家里则被被害人亲属砸得一塌糊涂。
办案思路及心得
案发后,律师受托陈某及其母亲辩护。经研究分析案情,律师认为“死者系生前头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的结论与医学资料及鉴定报告表明的有关病史、分析说明等间存在不能解释之处,结论缺乏依据、过于武断。律师着重针对法医尸检报告、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否被打导致的出血、其死亡与陈某等之间是否有关等方面进行了辩驳。首先,医学资料反映,能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大部分是由于自身疾病所致,如血管畸形、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原因,而外力作用引发所占比例较小,且所作用的外力多为巨大暴力,所引发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常继发于脑实质的挫伤、出血。但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头部外伤痕迹是右侧前额、右侧眉上、右侧鼻背、左侧前额、左下眼睑下缘及左耳前散在性点、条状表皮剥脱,而脑实质没有挫伤、出血,颅底也无骨折。这说明被害人所谓的头部外伤是极其轻微的表皮伤,类似于抓伤,暴力程度不可能引发颅内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次,病史反映被害人在与犯罪嫌疑人产生纠纷厮打后没有任何可能反映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甚至任何神经系统症状也没有。该检验报告的“病史摘录”反映,2007年5月31日下午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当时的验伤结果是“神志清楚,头面部皮肤挫伤、左手臂皮肤挫伤,头颅CT未见异常。诊断头面部、左手臂挫伤”,事实上没有任何神经系统可能受损的症状。第三,外伤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时间上缺乏关联性。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邻里之间的拉扯、抓挠引发被害人蛛网膜下腔出血,则被害人当时即应当出现头疼等症状,起码在短时间内要有症状的显现。而本案纠纷产生于2007年5月31日下午,被害人当时伤后没有头痛等症状。而被害人发病在2007年6月2日凌晨4时许。按照医院神经科的记载,被害人表现出“头痛”症状也是在2007年6月1日下午,距事发已有24小时,难以证明是5月31日的所谓头部外伤所致。另外,6月1日当天,有人曾看到被害人骑摩托车带儿子外出,当天他还骑摩托车到派出所做笔录。6月1日下午出现症状,完全存在被害人骑摩托车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意外等等因素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第四,医学资料反映,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大部分是自身疾病,如血管畸形、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律师了解到,被害人平时血压就很高,患有高血压病。该检验报告“病史摘录”反映2007年6月2日5时55分发病后急诊就医时的血压是210/120mmHg,远高于正常高限的140/90mmHg。同时,“组织病理学检验”病理学检验、诊断反映被害人有高血压病及动脉硬化。鉴于被害人存在极易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高血压、动脉硬化病症,也就难以排除是被害人自身高血压、动脉硬化疾病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可能。第五,被害人尸检报告与纠纷发生后的验伤结果间存在差异,难以排除被害人发病前或者发病时另外遭受了人为或者非人为的其他外力作用的可能。2007年5月31日下午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当时的验伤结果是“头面部、左手臂挫伤”,但该检验报告反映,死亡时除了被害人除了头面部、左手臂挫伤外,多出了右侧颞肌出血、右胸部近锁骨处皮下出血、右胸第6、7肋肋间肌出血、右上臂皮下出血等伤痕。检验报告认为“死者系生前头部受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那么这生前的头部外力作用是哪一次外力?报告没有给出结论。第六,被害人生前笔录也反映被告人没有打过他头部。5月31日晚上被害人在派出所做过笔录,笔录中被害人称陈某用拳头打他的胸部。池某用旧窗框想打他,他用手挡,打在他手上。被害人对被告人打击他什么部位描述等很清楚,没讲到被告人打过他头部,故而他头部没有遭到殴打应当是本案事实。鉴于以上种种理由,律师认为被害人本身有高血压病及动脉硬化,而高血压、动脉硬化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之一,而且具备高血压、动脉硬化疾病基础,上厕所时突然发病,起病急剧,这些都是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依据,故而被害人身亡系因被害人自身疾病导致,与被告人无关。法医尸检报告没有充分分析引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各种可能及发病机理,对于众多的疑点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或作出令人信服的排除,结论不科学,不能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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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虽然律师提出种种疑问,提出无罪辩护。一审中级法院仍判处陈某十年有期徒刑。律师继续代理上诉。经积极与高级人民法院沟通,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中,虽未重新鉴定,但法医出庭作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一些问题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某些案件情况法医鉴定时也不知悉。最终,重审后陈某虽然被定罪,但判三缓三,人当即释放。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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