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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辩护(黄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涉案逃税金额逾1820万,降低金额至687万,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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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黄某某为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股东,检察院指控该公司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间走私大量普通货物,逃税金额逾1820万。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接受委托时,黄某某已被网上追逃,丁律师第一时间动员其自首,并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丁律师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提出办案机关对本案指控的逃税金额计算过高,且黄某某单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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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的逃税金额为687万,比指控的数额降低了1133万,同时也认定了单位为从犯也大大降低了黄某某的刑期,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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