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年修正)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9日10时11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 发布文号: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987027 实施时间:987027 失效时间:99530 标题: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本文有99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
发布文号: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987027
实施时间:987027
失效时间:99530
标题: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题注:(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正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五)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七)规定选举日期;(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归档。
第九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发布文号: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987027
实施时间:987027
失效时间:99530
标题: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
题注:(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正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地区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域的选举事宜。
第七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宜。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八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五)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七)规定选举日期;(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归档。
第九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7年修正)”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96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