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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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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986年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选举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条 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第六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七条 驻京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区、县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区、县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 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组织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 规定投票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并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第十条 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按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辖区内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也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指导该单位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协助区、县选举委员会办理本辖区范围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务。


第十二条 各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和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它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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