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采取方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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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采取方式建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保证方式单一,应予改革,设立多元化、阶梯型的保证方式体系,在原有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的基础上, 适当增加几种保证方式。一是增加财产保证。我国的保证金保证仅限于现金, 不包括个人财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缺乏适用上的灵活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交纳特定数额的现金,而我国法律又不允许采用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等财产的方式担保,导致有些本来可以取保候审的被追诉人被羁押。因此,为了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我国应当增加财产保证制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现金财产作为担保。二是增加具结保证。我国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保证只能独立适用,保证金保证仅限于被追诉人自己交纳现金。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那些较为贫困、不能或者不便交纳保证金或者本地没有固定联系人但社会危险性很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无法被纳入取保候审的范围,事实上增加了不必要的羁押。
因此,对于某些具有劳动能力、有固定收入或者其他固定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犯罪较轻、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可能性比较小,可以采用比较简化的具结保证方式,以简化诉讼程序,拓展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最后,实现多种保证方式的灵活运用。我国法律规定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不可以同时适用。实际上两种保证方式在适用上并不存在矛盾,若可同时适用,可以发挥各自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取保候审的适用效果。因此,应当允许多种保证方式灵活组合,视案件需要予以综合运用。同时,应当简化保证金保证的手续,增加保证人保证方式中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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