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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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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我国取保候审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不尽如意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司法机关掌握,救济程序匮乏,使得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长期或超期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及收取方法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各地及各部门的执行差异也过大。

3、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个月的期限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时限并不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制定的细则,都明确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的期限究竟是公、检、法三机关期限共享还是共有

司法实践中适用相关法律混乱

1、适用的范围较小。刑诉法虽然规定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的往往只是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三年以上徒刑的,实践中极少适用取保候审,审前羁押已成为惯例。

2、保证方式单调。法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采用的都是保证金制度,保证方式单调。

3、取保不到位,弃保较多。笔者对我市2003年盗窃案件的取保作过一简单的统计,结果发现盗窃案件弃保率竞占5.5%。

4、对弃保处罚不力。由于各种因素,嫌疑人、被告人在弃保后,司法机关仅是对保证金没收了之,对保证人也未能作出较为严厉的处罚,使得相当一部分嫌疑人、被告人置保证人、保证金于不顾,弃保逃跑。

5、续保繁琐。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当事人在公、检、法三机关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三机关均可以依各自的职权重新办理取保侯审,但这样的续保方式有重复取保之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6、取保侯审期限模糊。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那么,这个期限是指公检法三个机关适用取保侯审的总和期限,还是每一家司法机关取保的最长期限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侯审的最长总和期限,即不论哪一个司法机关采取,即使三家都采取,但所采取的取保侯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设立取保侯审期限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司法机关无期限地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期限为十二个月,而连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连词用的是"和"字而不是"或"字,"和"即为三者之间的相加。因此,这"十二个月"的期限指的就是司法机关采取取保侯审的最长总和期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是复杂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嫌疑人和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则期限较短,不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同时三机关也无法合理分配这一期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公、检、法取保候审的期限规定为十二个月,说明"十二个月"是公、检、法各自适用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期限共享",而不是"期限共有","十二个月"不是三机关的总和期限,两高的权威性解释已实施三年有余,司法机关亦均是按此操作的。

鉴于以上两种观点都有法律依据,需全国人大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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