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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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县农民李凤昌向本报反映,前几天,他儿子李志远突然被抓走,现被监视居住。一家人万分痛苦,当地派出所也没讲什么原因,他们想知道,这样算不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李凤昌告诉记者,他家住省盐城建湖县近湖镇太平村68号,由于居所地区要进行拆迁开发,家人已接到拆迁通知。5月8日,拆迁单位人员上门来商谈拆迁事宜,要求家人在评估单上签字,他儿子李志远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拆迁证明并公布拆迁补偿标准。当时,对方不同意,导致商谈不欢而散。但没想到的是,5月12日晚李志远在自家超市内,被几位男子带上警车抓走,家人根本不知是什么原因,直到5月23日,一家人才到近湖镇城中派出所报案,这才得知,李志远已被警方采取监视居住。李凤昌说,他儿子并没有做什么违法乱纪的的事,如果仅仅是因为这次拆迁问题上与拆迁单位有过冲突,就被监视居住,他肯定要为此讨个说法的。
记者就此采访后了解到,李志远被抓后,当地办案人员曾对一家地产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主要是李志远和开发公司双方在购房价格方面问题,因为,李志远跟对方签定了购房合同。李凤昌的家人认为,近湖镇太平村地区即将要拆迁开发,而李家和当地拆迁部门产生了分歧,给对方设置了障碍,这是最主要的原因。一位在当地开设诊所的严医生则告诉记者,李志远被抓后,办案人员也多次上门提起多年前诊所和李某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的事情。
近湖镇城中派出所的指导员告诉记者,派出所接到李家的报案后,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经查,5月12日晚县局的确派警车到该镇太平村进行了办案,初步了解情况是,李志远已被监视居住,但是什么情况导致采取如此措施,基层派出所并不清楚。李凤昌一家则认为,即使是这样,他儿子被“监视居住”后,办案人员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家属,再说,办案人员擅自改变“监视居住”场所,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呢对此, 建湖县公安局政治处和法制科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没有明文规定。
有关法律界专家认为,刑事诉讼法57条有明文规定,对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按法律规定,其监视居住的场是被告人的住处,对无固定住处的,在指定居所执行。南京知名律师崔武说,根据公安部颁布《关于贯彻实话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通知》的第4条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羁押场所或公安机关,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将犯罪嫌疑人送到指定的监视居住点进行监视居住,这实际是一种变相拘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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