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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问题原因的个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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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问题原因的个人分析

司法观念较为落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取保候审制度看作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忽视了取保候审制度中所蕴含的人权保护的因素。事实上,取保候审制度应该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2],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或继续犯罪的现实危险,一般应允许其在接受讯问后被取保候审,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在设立和执行刑事取保候审时没有严格贯彻这种司法理念,是导致我们的取保候审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

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由于司法观念的原因,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将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来看待,因此,也就没有详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以及取保候审被司法机关拒绝或执行中被侵犯时请求救济的权利,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过程由公安司法机关控制,缺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参与,因而也就难以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效果。

司法机关财政经费保障不足。虽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应该获得充分的财政经费保障,但是,有些地方因为财政较为困难,没有很好的落实相关规定,一直都在采取“罚没款返还比例”的做法,导致有些司法机关滥用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以弥补本机关办案经费的不足,而忽视了对该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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