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反贪侦查适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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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入,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犯罪深渊。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适时用足、用活、用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可以起到其他强制措施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现状
根据对某市2006年至2008年三年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案件适用中有如下特点:
取保候审率偏高。2006年全市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457%;2007年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375%;2008年取保候审占立案总人数的402%。
大案人数占一定比例。三年来,贪污贿赂在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在10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的占取保总人数的455%。
贿赂案件所占的比重较大。三年来,取保候审人员中属贿赂案件的占取保人数的444%。
取保的理由较广。实践中除了法定的几种情况外,还存在几种情况。如:有的是侦查策略的需要;有的为扩大战果,要求嫌疑人协助追赃;有的是嫌疑人检举立功;有的是从服务经济角度出发,保障某项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还有的则是为完成办案指标,大案不够小案凑。
有相当案件未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有些案件由于取保候审的期限较长,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因时过境迁,有的办案人员已经忘记,以致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过,办案人员没有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造成了只有取保候审决定书,而没有解除通知书,从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担保方式多为保证人的形式。由于保证金在管理上较为繁琐,大部分案件都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形式。职务犯罪案件的保证人一般是单位领导、同事和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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