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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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本人xxx,xx市xx县公路局路政员,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5年9月被双规,2005年11月11日被移送至xx县检察院司法审查,期间被提起公诉一次,后因证据不足撤诉,2006年5月20日被xx县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已有十五个月。
案件预审阶段,检察院在看守所提审问我时,我按先前双规时编造的挪用公款做工程被骗之说交代,检察院据此对我提起公诉,后因证据不足又撤诉。经审查做工程公款被骗之事不存在,不得已我只能说出实情,这笔公款是在2005年8月初的一天早上,在领导没安排公车护送,自己也没要求公车护送的情况下,私带现金在存取款的路上丢失了。
2005年9月22日市公路局审计科例行财务审计,我于审计前两天凑齐21万存入帐户,使得帐面持平顺利通过审计。就在我把这21万归还之后,9月29日晚撤换站长要移交财务,我一时无法补回这21万,就回避了二天。10月3日我主动去市公路局局长那说清问题,表示愿意补齐公款,当时不敢说出这笔钱是自己存取款时丢了,而编造说是挪用去做工程被人骗了。紧接着我被市公路局移送到市纪委双规39天,期间,经市公路局纪委办案查实欠款达29万元,我倾尽全力,东拼西凑交了十几万给公路局,2005年11月11日我被移送到县检察院,第二天又陆续补齐了全部29万元交到市公路局帐户,直到2006年5月20日,县检察院才为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前一直被关押在县看守所。
2006年底县检察院公诉科说把我的材料递交到了市检察院,等候批复后才给我结案。我于今年3、4月初又找县检察院,答复说市检察院既没批复也没给任何意见,又把我的材料退回县检察院了。直到8月我又找县副检察长,答复说不会起诉到法院了,我可以到外地去打工。我又找检察长,答复说我没说清案情,这么多钱不可能这样丢了,事有蹊跷,具体要我去问负责的副检察长。就这样,我的案子既没有起诉到法院,检察院也没有撤案,对我的罪与非罪问题至今没有得出一个定论。
目前,在县检察院的结案通知未下来之前,市公路局对我的工作问题一直不能作出处理,我的护照等证件也一直被扣押着。县公路局领导为我工作的事几次去县检察院催问案情,但一直没有结果。我在这取保候审的一年多时间内,一直惶惶恐恐,精神恍惚地过着收入极低的搬运、捞沙等苦工生活,所欠的三十万元债务也时常被人追讨,婚姻家庭几近分裂,小孩面临上学难题,日子过得极其艰难。
鉴于十二个月的最长取保候审期限已过,县检察院一直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我提起公诉,按照《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之规定,特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对我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致
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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