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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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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时,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制度。

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和内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不断充实和完善。反映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根据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 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充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措施。该制度主要由取保候审的条件、形式、提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监督程序组成,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更趋近科学、民主。这对于正确执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可以不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够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体现了人性化;同时,也可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减少国家财政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司法实践表明,正确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任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杀生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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