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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前听取代理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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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检察院两年间不捕率提高15%

本报沂水5月21日电 记者余东明 见习记者王家梁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两年来,该院在对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最终确认不予批捕的比例上升了15%,原因是该院两年前实施了“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黄程煜大学毕业后到沂水县某超市上班,因偷盗超市购物卡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在外地,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按正常情况我们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办案检察官刘海鹏说。然而,在批捕前,刘检察官约见了黄程煜的代理律师。

律师提出,黄程煜是初犯、偶犯,且赃款已大部分追回,其父母有能力赔偿损失和缴纳保证金,希望办理取保候审。律师的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黄程煜没有被逮捕。

记者了解到,2007年初,沂水县检察院开始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即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将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等问题征求代理律师的意见,并在充分听取其意见后,最终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从前,只要检察院决定逮捕了,律师就只能等到法院开庭时,才能发挥作用。现在我们在批捕阶段就提前介入,就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信息反馈给检察院,以供批捕时参考,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沂水县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英桀说。

据统计,2006年以前,沂水县检察院年均受理案件342件,其中,经审查作出不逮捕决定的,年均也才20件左右。而2007年至今,通过实行“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不批捕率提高了15%。

“从前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们便作出批捕决定。此后,这些犯罪嫌疑人将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直到法院作出缓刑判决后才能离开。按照正常程序,这一羁押期比不捕后直接取保候审起码要增加两个月至两个半月。”该院批捕科科长刘振兰说,“一般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较小,长期羁押后再交给法院判决,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的真心悔罪和日后改造。因此,在批捕时就充分考虑众多因素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浪子回头’。”

“打击犯罪,不能一味地强调‘捕’,办理批捕案件,更应该突出宽严相济的司法特色。15个百分点,意味着我们检察机关正逐步改变多年来‘严打’的旧观念。”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卫东说,“批捕阶段如果没有律师参与,控辩双方力量从一开始就会失衡,致使质证能力减弱,进而检察院的独立裁量权就打了折扣。批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将有利于外界对检察院批捕职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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