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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刑期和管制刑执行机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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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制】管制的刑期和管制刑执行机关问题

根据管制刑的特点,按照正常的逻辑,管制刑的适用应当有很大的空间,但是我们面对整体刑罚效益欠佳的今天,管制刑无论是从低效的适用还是到流于形式的执行都是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的。根据某省的调查,管制刑的适用率仅仅为2%。

刑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管制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最高为二年,最低为三个月。

第二款是关于管制刑执行机关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刑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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