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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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制裁
关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一般义务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义务就是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义务,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特殊义务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应当附加不得接近被害人的义务;对于毒品犯罪,应当附加不得再次接触特定人员和毒品的义务;对于保证金保证的,应当附加定期汇报的义务等,体现特殊义务的多样性和层次性。
取保候审的义务还包括适用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及其人员的义务。适用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及其人员的义务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告知义务,即告知取保候审权利的义务和告知审查结果的义务;审查义务,通过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的方式审查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义务,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及时办理,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不批准取保候审的理由;监管的义务以及取保候审条件消失时及时取消的义务,等等。
设定义务就必须明确违反义务后的制裁措施。关于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按照制裁的性质可以分为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后的制裁多是从程序的角度进行规定的,比如说变更强制措施、没收保证金等, 考虑违反义务的程度和情节,可以将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在实体上规定为一种犯罪,同时规定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以后再故意犯罪不得取保候审,强化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行为的制裁。
实践中,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人实施制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若违反规定的义务,是直接转为逮捕, 还是符合逮捕的条件之后才能转化为逮捕对此,应当注意取保候审与逮捕的衔接问题,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促使被取保候审人履行义务。二是如何认定保证人的责任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保证人在多数情况下会以无过错抗辩,则保证人的责任无法落实,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强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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