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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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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刑刊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常的解释和做法是: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上述三机关各自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长达三年,甚至更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机关各自的办案期限来看,对于被拘留后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的最长期限是8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半月;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的期限是2个半月。上述期限正好是12个月。也就是说,一般的刑事案件,三机关必须在12个月内结案。同样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严厉的逮捕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那么比逮捕宽松的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也应当在12个月内。只要有一个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就应当自作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一般来说,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检察院、法院机关就没有必要再重复作出同样的决定了。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应当是公、检、法三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计期限,而不应当理解为是各自分开计算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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