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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下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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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取保候审定位为强制措施是我国立法的一贯主张。有学者指出,“取保候审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以其不同的犯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不同刑罚相参照,既可能体现为一种权利又可能体现为一种义务。对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具备法定逮捕条件,适用取保候审,主要体现为对被适用人的一种拘束。而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本人或他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司法机关的斟酌适用这一措施,则更多地体现一种权利的体现,即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定条件下不受审前羁押的权利,也即受到保释的权利的实现。”并进一步指出,现行刑诉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区别于79年刑诉法的一个重要之处,它强调了这一措施的权利性质。,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7-208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就现行的法律,取保候审被明确地规定为强制措施,从此推导出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很牵强的。另外,现行刑诉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一方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也不能说明取保候审是一项他们享有的权利。因为在确定保释是权利的国家,比如英国,获得保释的权利与申请保释之间互相独立。获得保释的权利适用于任何被指控的被告人出现在或被带到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的相关程序中。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控诉方要求羁押被告人,而辩护方也没有提出保释的申请,但被告人仍然享有保释的权利,除非立法规定的例外情形适用。这就表明,即使没有保释的申请,法院仍然负有考虑是否准予保释的义务。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认可,法院必须遵守。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制定法上的保释权利不适用,同时也没有相关保释的申请,法院仍然享有是否准予保释的裁量权。

将取保候审确立为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在现今追求保护人权的这一诉讼潮流中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诉讼理论的。现代刑事诉讼确立了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推定无罪。根据此项原则,判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控诉方,如果控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将被认定无罪。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因此在审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并非是有罪的罪犯,只是有犯罪的嫌疑,而且他们自身又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因此在此时,不被羁押,或者说,获得跟正常的社会人一样的待遇应当无可置疑。而将取保候审定位为强制措施,事实上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作为证明自己有罪的工具,这显然与现代诉讼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待的原则相违背,也与“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的理性原理相抵触。正因为如此,英国的保释理论中有一条称为“倾向于保释的推定”的原则,要求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立法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保释的权利,从而在最大范围内保障了此项权利的实现。

另外,我国刑诉法将取保候审定位为强制措施,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立法的不合逻辑性。刑诉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那么此项规定就可以被替换成“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强制措施”。根据现有的诉讼理论,这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强制措施是一种职权行为,是侦查、检察和法院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一种主动行为,无须当事人的申请。其次,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地申请公安司法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是自首或立功情形的前提下,这是违背人性,也是不合乎常理的。但如前文所指,如果将取保候审确认为是一项权利,那么就能避免这种尴尬。在确认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使这项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将取保候审定位为权利,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足够的保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被羁押,给了他们干扰证据、逃避审判的机会,从而将可能阻碍刑事诉讼的进行。因此,本质上,取保候审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间冲突的产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取保候审,那么就一定能杜绝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释放而造成的证据破坏,同时也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时出庭审判,但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权利。反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适用取保候审,那至少增加了破坏证据和逃避审判的可能性,但却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涉及到风险的评估,即对单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破坏证据和逃避审判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关乎取保候审成功的关键因素。为此,为解决这一矛盾,英国立法对保释设置了例外,即对一些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破坏证据或逃避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适用保释,剥夺他的保释权。这也是现代“有限的权利观”在刑事诉讼中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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