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实施“监视居住”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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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东莞市将完成本地牌证摩托车的清理,在每一栋出租屋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力争社会治安比上年更加好转。据悉,长期以来,出租屋和摩托车成为东莞社会管理中的难题,大多数治安、刑事案件都跟出租屋和利用异地摩托车为作案工具有关。
不管类似措施能否换得社会治安比上年有更大好转的结果,殊不知,这样对无辜公民实施“监视居住”的制度设计,是一种涉嫌违法的不当行为。
监视居住属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监视居住手段的强制强度界于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之间。
实际上,即便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所谓的监视居住,尚会受到许多法律程序上的限定或制约,而东莞仅仅以改善社会治安为借口,便将出租屋里的无辜公民悉数纳入到“监视居住”范畴了,显然侵犯了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东莞市对出租屋里的无辜公民实施“监视居住”涉嫌违法,是因为:
首先,东莞市的“监视居住”目标即外来人员居住的出租屋,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只要房客和雇主之间达成的租房协议或契约合法有效,出租屋便属合法的私人空间,更属“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神圣之地,可东莞市的公权者却可以通过政府的一纸规定,便把探头探脑的监视设备装将进来,这不是在公然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吗
其次,东莞市的“监视居住”涉嫌对无辜公民实施有罪推定。不错,出租屋可能属于治安案件的多发地,但却不能把所有的出租屋以及其中的住户悉数归类为犯罪嫌疑人。
东莞市出于搞好社会治安的考虑,把所有的出租屋及其住户都纳入到“监视居住”范围的做法,恰恰是一种类似于有罪推定的制度安排。
再者,东莞的“监视居住”,更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出租屋可能会成为某些治安案件的发生地,但同时更是公民休养生息的隐秘空间,通过“监视居住”的防范措施,即便对改善治安状况有所裨益,也是以牺牲所有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
当然,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监视居住相比,此“监视居住”并非彼“监视居住”。但此“监视居住”却分明与彼“监视居住”有许多相似甚或相近的地方,尤其在侵犯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方面,它甚至与彼“监视居住”相比,就更显“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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