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程序化的解除取保候审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邓祥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致使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的最突出问题。文中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进行了反思,认为应当将取保候审确认为犯罪嫌......本文有72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致使超期羁押、变相羁押已经成为目前刑事诉讼的最突出问题。文中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进行了反思,认为应当将取保候审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并借鉴英国的保释实践,提出了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取保候审制度,顾名思义,是指在审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在外等待审判的制度。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普遍认为由于取消收容审查以及对取保候审的规定作了改正,将会改变以往那种随意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的不良作风。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施结果表明,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等关于在审前擅自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很好地遏制,而且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正当性的巨大阻碍。这不得不促使我们重新思量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规定几乎成为一种虚设的尴尬局面下,我们有必要放眼世界,探讨取保候审制度设立之目的,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提供参考。
英国一直以尊重程序法而著称,而且其制度的设立兼顾人权保护和犯罪的打击这双重目的,不及美国走得极端,因此一直是两大法系为本国诉讼程序改革的参考样板。并且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基本是沿着英美的—套模式在发展,因此本文选择了英国作为研究的对照物。
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取保候审这一表述,相接近的是保释制度。两者都是刑事诉讼中为使审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暂时被释放,并保证在今后的某一时日出庭接受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但是由于两国历史、文化上的差异,两者之间也呈现出了多种不同。可也正因为这些不同,使得我们得以不同的角度来审视和反思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合理性。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尽管以英国的保释制度作为研究的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借鉴英国的某些做法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保释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英国的保释制度这几年也在改革之中。比如,去年英国内务部出台的《全民的司法》白皮书中,就指出有必要进一步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犯新罪;另有人从如何使英国本土有关保释的实践能够更加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以及遵循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的要求出发,建议应当进一步缩小保释例外的范围;治安法官和法官在作保释时,应当接受适当的指示和培训,并尽可能清楚地记录保释决定作出的过程,等等。但是,很显然,这些改革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如果对英国现行的保释制度作一认识,并了解英国本土目前为保释制度的改革所作的努力之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就比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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