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制度可避免“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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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论文】风险评估制度可避免“脱保”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一、针对实际情况适用不捕决定权。
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外来人员轻刑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等应予从轻处罚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决定适用轻缓化处理的同时,综合分析外来人员现实情况,对下列条件外来人员一般不予批捕:一是在本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有固定居所的外来务工人员;二是无业或没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在本地有固定工作的亲戚朋友能对其起约束管理作用,或者能联系到其父母,而父母符合保证人条件或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外来人员;三是对在本市不能提供任何保障的外来人员,能够与其户籍所在地取得联系,以提供保证人、保证金为前提,结合本人及居住地现实情况,能够确保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说明,做好事前诉讼风险评估。
二、对不予批捕的外来人员开展跟踪帮教和评价。
一是积极实施罪错心理矫正。哈尔滨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加大帮教力度,加深外来人员对从宽刑事政策的感知,增强其犯罪后对从宽处理的渴望,使其对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理备感珍惜,积极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二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依靠社区、所辖派出所等机构进行经常性帮教,协助公安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随时了解被取保外来人员的动态,发现影响诉讼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防范,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降低取保风险。对“脱保”人员实行网上通缉,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的串供、毁证、妨害作证或逃跑行为。四是加强不捕执行情况监督。对需要进一步完善证据的,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实行一案一表登记办法,承办人办结外来人员轻刑案件后填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登记表》,根据登记内容由内勤与公诉部门定期核对,在案件起诉或判决后及时登记,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备案审查、确保跟踪到位。
三、推行快速办理外来人员轻刑犯罪工作机制。
对外来人员轻刑犯罪案件实行办案流程提速,简化审查逮捕办案文书,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在做好审查逮捕环节快速办理工作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哈尔滨市检察院办理外地学生吴美玲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因自己的手机被盗心理失衡,遂盗窃他人一部价值1100元的手机。检察机关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主动写“悔过书”表示悔过自新,认为此案无逮捕必要性,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实行快速办理,在案件受理当日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使此案在短时间内得以审结,法院判其罚金2000元。通过快速办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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