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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一个多月后又被检查院以防害公务罪公诉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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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立法者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置的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为手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日期出现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咨询:取保一个多月后又被检查院以防害公务罪公诉怎么判决

交了5000元保证金 ,也赔偿了医药费,取保一个多月后又被检查院以防害公务罪公诉,请问法院会怎么判决急!!!

律师回答:

要结合具体情节才能确定,委托律师介入也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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