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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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相关问题
1、监视居住的执行现状
对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在居住的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的一种强制措施。可以理解为,监视居住地点一般设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但现行情况是,一些地方的侦查部门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特定的场所,一般是派出所、专用办案点或旅社等场所。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隔绝,基本上完全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实施的是“关押式”监视居住,尤其是在审查初期,为了突破案件和防脱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戴铐、固定在床上或墙壁上等措施,实际上已经无异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更严。这样的监视居住已经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本意。
2、监视居住不应折抵刑期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就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计入刑期。羁押是指因涉嫌犯罪或服刑,被关押在看守所以及劳改农场。而根据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其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不从事影响案件审理的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有一定自由的。故按照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时监视居住是不可以折抵羁押期限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计算刑期时也是这么掌握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均没有计入刑期。对于这样的申诉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并不予采纳。
3、“特殊情况”下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
就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最高法早于1984年12月28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对被告人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被依法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这是原则;二是在实际执法中对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在行政拘留所等场地,并确实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可以折抵刑期;三是把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今后对监视居住要依法执行。以上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是不可以折抵刑期的,但确实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抵算刑期,这主要是针对既成事实的案件而言,但今后不得再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监视居住。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监视居住就是违法行为,长期对这样的监视居住予以抵算刑期,也就变相认可了违法监视居住的存在。所以在对这样的申诉案件予以折抵刑期的同时,应纠正违法监视居住现象。
4、各地对监视居住折算刑期问题掌握标准和处理不一
出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监管场所的安全和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和劳改农场均派驻检察室。看守所、劳改农场、检察室等部门经常宣传法制,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和服刑罪犯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进而要求对于监视居住折算刑期。对于这样的申诉案件,各地在掌握标准和处理上不同,有的本着有利于申诉人的原则予以裁定折抵,有的以法律明文规定不予折抵而不予采纳,有的根本就不重视甚至不予理睬。虽然监视居住时间不是太长,但涉及罪犯的自身利益,且罪犯有一个比较心里,相同情况下的监视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各地掌握标准和处理结果不一,导致有的罪犯申诉后予以纠正抵算了刑期,有的则不予认可没有得到纠正。结果一些服刑罪犯心里不平,认为司法机关不实事求是,执法不公平,不利于罪犯的服刑和改造。在处理这类案件上长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导致了执法混乱,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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