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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缘何屡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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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最近发生了一起“司法奇闻”,一名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而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安庆市太湖县政府竟以其系该县某项目的招商引资者、需要出席奠基仪式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成功对其取保候审。而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事后给出的说法竟是“从大局出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罪名较轻,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交纳保证金或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后,可以不予羁押,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请求,既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亦可由其亲属申请。而安庆市这起案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是县政府,所持理由是“招商引资”,而最后达到的效果,却是犯罪嫌疑人与县领导“把酒祝贺”,司法程序与法律尊严受到玷污。

类似太湖县政府这种“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行径,不断见诸报端。而问题出在“取保候审”程序上,也并不奇怪。一般来说,司法程序里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多为衔接松紧、界定含糊的关键点。取保候审,正是这么一个容易出问题的“点”。说其关键,是因为它关系到释放或是羁押,而犯罪嫌疑人审前是否被羁押,对案件未来走向显然有着很大影响。说其含混,是因为法律并未明确取保候审的标准,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具体责任。而一些权钱交易,就容易在上述一紧一松的过程中出现。

对司法机关来说,涉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法律只要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但任何人都可以看出,这里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是一个抽象、空洞的概念,任何一个非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而被取保候审。换言之,任何一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也可能被以“有可能导致社会危险”为由,而被不必要地继续羁押。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缺乏有效制约,很容易成为一些司法部门自我授权、自我执行的工具。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的要求,有时也可能成为滥用取保候审的“理由”。某些司法部门在错误立案、错误拘留,最终导致无法批捕后,纷纷以该条为“台阶”将被拘留者取保候审,名为证据不足,实际是想为达到变相撤案的目的。

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对其的制约也显不足。以安庆市这名犯罪嫌疑人为例,如果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顶多保证金被没收、保证人被罚款,其行为却不能认定为“脱逃罪”。而当他见情势不对,又返回投案时,反而会因“自首”情节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显然是“又得便宜又卖乖”。

立法者当初设置取保候审程序,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轻罪者的羁押,避免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分严苛,但立法上的粗疏环节,难免给了枉法者浑水摸鱼、投机取巧的机会,这其中既包括某些不负责任的执法者,也包括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所谓招商引资的“大局”,不过是取保候审程序被滥用的“借口”之一,要想堵住万千悠悠之“口”,需要秉公执法、独立司法的理念,更需要取保候审制度的早日修订与完善,使其标准、程序、责任愈加合理、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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