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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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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设想 1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狭窄,适用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所以,建议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尽量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使取保候审从例外适用转变为普遍适用,除了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影响侦查、审判的严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外,其它的刑事犯罪均可无条件的适用。

建议对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做出更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由于这“十二个月”的法定期限无论怎样理解都有缺陷,所以结合国外保释制度关于其无期限的规定,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及时审判原则,对取保候审不规定任何期限,但是其效力仅及予批准的诉讼阶段,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时,应重新决定是否取保候审。

3 建议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

我们借鉴国外的保释制度中有关保释决定权的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权分开,决定权按公诉、自诉案件的不同类别统一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诉案件中将审批权交给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4 彻底落实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但享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还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具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民警承担。在上述取消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基础上,建议借鉴国外保释制度运行的保障程序,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权统一交给公安派出机构,彻底落实并做好公安派出机构的取保候审执行权,这就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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