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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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取保候审作了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多年来,取保候审作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取保候审制度的特点入手,研究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同属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其它几种强制措施相比较,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是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是做到随传随到,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相比,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是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与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是最长的。
三是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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