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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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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我国取保候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法律救济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有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司法机关掌握,救济程序匮乏,使得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长期或超期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及收取方法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各地及各部门的执行差异也过大。

取保候审的期限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个月的期限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时限并不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制定的细则,都明确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12个月的期限究竟是公、检、法三机关期限共享还是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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