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死刑制度发展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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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国内外死刑制度发展及现状
19世纪至20世纪初,已有瑞士、巴西、乌拉圭、挪威等十几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许多国家死刑开始趋缓,在法律上宣布废除死刑。这些国家可分为3类:第一类,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即通过宪法或法律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的国家,如葡萄牙、法国、瑞士等;第二类,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即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某些犯罪仍保留死刑;第三类,事实上废除死刑,即在法律上规定有死刑,但在过去十年内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甚至没有判处死刑的国家。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也出现过反复情况。例如,法国从在1871年开始制定法国刑法典过程中,国民议会曾就废除死刑问题先后讨论过6次一直未通过,直至1981年才对废除死刑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限制死刑适用范围的运动在1971年就得到联合国大会的认可,呼吁国际社会以人权的准则来保障人权,号召全世界积极控制以死刑惩罚罪犯的数量,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废除死刑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在其管辖内采取为废除死刑所必要的所有措施。近几年各国立法对死刑废除的阵容逐步扩大且步伐加快,近十几年每年均有超过3个国家废除死刑,至2002年底,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止了死刑。2003年7月1日欧盟全部废除死刑,一些前苏联国家为了加入欧盟也正在废除死刑道路上大踏步前进。柬埔寨在波尔布特垮台后彻底废除了死刑。南非在1993年通过南非临时宪法后,立即宣布中止施行死刑。在非洲自1985年以前已有9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另有11个国家在事实上支持废除死刑,至少10年未施行过死刑。
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适用范围较广泛,死刑适用于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分布于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以外的每一类犯罪中。从1997年刑法看,最高刑为死刑的暴力犯罪有20种,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32%,全部死刑犯罪的31%,非暴力犯罪死刑占全部死刑犯罪的69%。由此可见,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率相当高,甚至某些纯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暴力犯罪也有死刑的规定,例如,伪造货币罪、某些金融诈骗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组织他人卖淫罪、贪污罪、受贿罪等。我国的死刑立法中凸显了经济利益高于人的生命权的意念,与国际公约强调生命权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精神和宗旨不相协调。我国1997年刑法所规定的能够适用死刑的罪名过多,关于死刑的适用条件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加之在适用程序上有严重弊病,已大大削弱适用死刑的意义,其负面社会影响正在不断扩大。据此,对我国死刑制度加以改革是必须立即着手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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