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哪些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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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有哪些执行方式
取保候审执行方式是取保候审的重要环节,决议取保候审措施能否真正落实,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包括哪些内容,人们有不同认识。有学者以为,目前保证金和保证人不能同时适用的规则不合理。以为只需确有必要,保证人担保与保证金担保能够同时并用。保证金能够由立功嫌疑人本人交纳,也能够由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代为交纳,以鼓舞专业担保公司的树立和开展。保证金的方式能够是现金,也能够是国内法院有条件没收的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能够是钱,也能够是可兑换的外币。有的学者则以为,除保证人、保证金外,还应当增加其他保证方式。详细来说,应当树立多元化的取保候审方式:增加财富保证,允许立功嫌疑人、被告人以非现金财富作为担保。增加具结保证,关于某些具有劳动才能、有固定收入或者其他固定财富的立功嫌疑人、被告人,假如立功较轻、违背取保候审义务的可能性比拟小,能够采用比拟简化的具结保证,允许同时采用两种保证方式,同时,应当简化保证金保证的手续,增加保证人保证方式中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视力度。
如何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笔者以为,应当明白执行方式具备三种功用:一是有效性;二是便利性;三是维权性。
首先,就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有效性而言,应当明白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取保候审的人保与保证金担保能够同时适用,以加强保证性。由于人保与保证金同时适用并不矛盾,单独适用并不扫除同时适用。当然也不能非得同时适用,这要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而言,在保证金数额小,而且被取保候审的人提供更多的保证金有艰难的时分,加人人保措施会加强保证性。
第二,增加科技含量。取保候审中应用科技成果,会加强取保候审执行的精确性与有效性,使保证的力度加大。这方面国外立法已有成熟经历能够自创。在英国能够经过电子系统对被保释的人停止监视,被保释的人分开200米即自动报警。在德国,近年来人们不断在讨论将电子监视作为减少审前羁押的一种工具。在黑森,一项实验曾经停止了2年,该实验施行并评价了住家监禁和电子监视。应用电子监视系统能够肯定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到达有效控制其活动区域又减少羁押的双重效果。
第三,适用的条 件与适用的对象应当相互对应。这是取保候审有效执行的前提条件。假如适用的对象不契合条件却采用这种方式,则其强迫力难以发挥作用。
第四,违背取保候审规则予以拘捕条件的控制问题。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予以拘捕的条件已有明白规则,这是保证取保候审执行效能的有力保证。为了使这个执行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以为,应当明白两个问题:
一是违背取保候审予以拘捕的,关于被取保候审人是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没有办结而取保候审的,再拘捕的羁押期限应当明白重新计算,否则法定的羁押期限没有了,拘捕羁押就超期,岂不处在违法的境地。这个问题必需处理。
二是原案是错案,但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的事实存在,予以拘捕没有错误的状况下,如何谐和原案被纠正后,因的确存在的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行为被拘捕的关系有两种处理计划可供选择:一是彻底否认论。只需原案是错误的,即便因违背取保候审而拘捕是正确的,也一并否认,予以赔偿。二是分别处置论。原案错案应当纠正,依法赔偿,但违背取保候审而拘捕的,在查明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则而拘捕没有错误的,则不予以赔偿,以保证程序法的严肃性。笔者倾向第二种处理计划。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强调程序的重要性,道理很简单,被错押的人不能本人砸破监狱走出来,要等候法院生效的裁判纠正后才干取得自在。假如行为人以为本人无罪,对取保候审的规则不恪守,则法律次序无法维持,更重要的是证明立功是个过程,需求有关人员的配合。
其次,便利性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明白执行的递进性,不宜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只需在侦查阶段办理的取保候审手续,在起诉和审讯阶段,只需不变卦为其他强迫措施的,就应当视为继续有效,只办理移交手续,注明取保候审重新开端的期限即可。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则:“公安机关决议对立功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后,关于需求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立功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立功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立功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关于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的期限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则增加了办案的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维权性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时分,应当注重维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留意以下三点:
第一,可以用人保的,能够不用保证金担保。保证的目的是为避免被取保候审人阻碍刑事诉讼顺利停止或者继续危害社会,假如人保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再提出保证金担保可能会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担负。当然,在需求保证金担保的状况下,辅以人保则另当别论。
第二,应当确立不得收取过多保证金的准绳。在决议保证金担保的状况下,也应当明白不得收取过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风险性相顺应。这固然不能绝对量化,但应当有一个适度的把握。保证金以对被取保候审人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即可。
第三,应当允许用保证书替代保证金。在决议保证金担保的状况下,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提供保证金的人,能够提出标明详细数额保证金的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背取保候审规则的,保证书不用提供和没收;在被取保候审人违背取保候审规则时,执行机关决议没收保证金的,则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提供保证书担保交纳保证金的人,应当依照保证书规则的金额或者决议机关决议没收的金额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度平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对立功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议机关依据案件详细状况肯定保证金的数额。”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来看,普通是“依据立功的性质、情节、经济情况”来决议保证金的数额。在保证金肯定问题上给决议适用者以很大的自在裁量权,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则,容易招致此项权利运用中的滥用。假如收取过多的保证金会招致被追诉人无力交纳而无法得到取保候审的时机。在英国,实行财富保,即交纳保释金的案件并不多,大约占10%,大多数案件出具保证书即可。因而,能够用保证书记载的保证金数额保证违背规则后交纳相同数额保证金的方式到达保证金保证的目的,又能够避免保证金收取保管和返还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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