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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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反之,则不会被取保候审,而只能采取其它诸如逮捕之类的强制措施。+由于取保候审是一种不通过关押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的措施,所以,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都希望自已的亲属能获得取保候审,所以他们往往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应该说,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均应获得批准。惟有此,才不会使取保候审制度形同虚设或变相消失;也惟有此,才能使取保候审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与意义。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在执行方面又是怎样的呢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仅想就事论事,略谈一二。
案件基本事实:
2006年7月6日,委托人甲在小区内行走时,乙无端上前寻事。甲遂给其兄丙打电话谈了遭遇之事。丙闻听后,从单位赶到事发地点,见乙仍在,即上前将乙打伤。7月9日,丙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甲因此聘请律师并要求为丙申请取保候审。
办案历程
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侦查机关取得了联系。为了使取保候审的请求不致于盲目提出,能符合法律规定,笔者在提出取保候审前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丙,从丙处了解了基本案情。随后,笔者又从办案人员处了解到,受害人乙的伤情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而且,他们考虑到拘留的期限,拟将丙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基于受害人的伤情尚未确定,案件的性质尚不能定性,笔者向承办人提出了为犯罪嫌疑人丙取保候审的申请。不想,笔者提出的申请承办人却不予接受。理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内,未被逮捕之前,他们是不会办理取保的,申请也是不会接受的。最后,虽经笔者再三强调此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也只是将申请书留下而已,结果其实早已不言而喻。一周后,笔者向侦查机关询问申请的结果,明确告知,已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批捕申请,等逮捕后再申请吧。此时,受害人乙的伤情仍未作出。
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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