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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实践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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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 理论界讨论颇多, 很多学者也在与外国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但如何使完善取保候审的进路既能代表一定理论导向, 又能契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改革方向, 也很值得研究。对此, 笔者试图通过考察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实践运作情况, 加入合理性标准提出完善措施。

一、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概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办法。 [1]

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大致是这样操作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 若是刑事拘留前取保则要符合特殊的法定情形, 例如患病、怀孕。如果有同案犯的话考虑到顺利取证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刑事拘留后才可能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证据不足, 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患病或怀孕。其中, 以证据不足的情形居多, 而因为“罪行轻微”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数量近年有所上升。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最先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办案人员同意后, 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交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审批, 之后再经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

在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选择上, 前几年保证金保证适用较多, 而近几年保证人保证呈增加趋势。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直接向公安局指定的银行帐号缴纳。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 对其的考察由当地派出所负责, 派出所民警因为日常工作繁忙, 只是偶尔去考察—次。此外,在实践中没收保证金的比例较高, 违规没收保证金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二、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现状评析

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

取保候审适用理由中“证据不足”居多的原因在于: 有很多本该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办案人员为了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待, 所以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表明对嫌疑人给予了一定处理, 以平复受害人的激愤心态。而近年来“罪行轻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理由的适用增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考虑到其在校学习、身心发展不完全的特点, 一般都不对其适用逮捕。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理由中并未包括末成年人犯罪, 所以办案人员常以“罪行轻微”这一理由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二是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提高了。在侦查机关搜集到的证据的质和量达不到检察院的批捕标准时, 如果贸然提请逮捕, 很可能被检察院退查, 而逮捕率又是公安机关目标考核中打击数的一个重要指标, 与侦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升迁等密切相关。因此, 这时办案人员往往以“罪行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主动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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