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实质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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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实质的不同认识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理论上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有不同的认识:
1. 社会契约说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卢梭认为,人们缔结契约是为了保全所有的缔结者。杀人犯则是社会的公共敌人,人们都同意对杀人犯适用死刑,这是社会契约的内容。但是,同样是社会契约论的信奉者,贝卡利亚则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但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尽可能少地交出自由,更不可能将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属于权力的滥用 。对此,有论者指出,国家既然取得对社会的管理,也就取得了对杀人者惩罚,以及为被害人复仇的权力。将杀人者处死,符合社会契约,否则,社会就会陷于循环杀人的混乱状态
笔者认为,马克思早就指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与历史事实不符的杜撰。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为了生存而逐步形成群体,不太可能有意识地缔结所谓的社会契约,更难说社会契约中是否包括个体对其生命权的让渡。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证死刑的存废,不符合国家发展与死刑历史演进的实际情况,人为地割断了国家、法律演进与死刑的历史联系。但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学说,反映出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对个人权利的张扬,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现代社会的意蕴
2. 社会防卫说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社会防卫问题。刑事实证学派从犯罪具体原因上来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尤其是论证犯罪生物学原因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社会防卫理论。社会防卫理论的提出者龙勃罗梭认为,死刑是遗憾的必要,对于难以改造、“本性邪恶”的天生犯罪人,如果不断重复其血腥罪行,其他方法难以剥夺其再犯罪能力,就只能处死。加罗法洛提倡个别化的处遇方法,认为对以杀人为乐的凶杀犯就要处以死刑。而菲利则从社会防卫效果出发,认为死刑是无效的,而刑罚的效果也是有效,要考虑刑罚替代措施来矫正罪犯,消除其犯罪性情对此,有论者指出,刑事实证学派主张找出犯罪原因,对症下药,而非适用死刑 。因此,刑事实证学派对死刑的分析,是从死刑是否有效的社会防卫手段入手的,死刑存废也就成了社会防卫问题。但是,对死刑究竟是否属于社会防卫必要手段,刑事实证学派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从社会防卫看死刑存废问题,死刑存置论认为死刑具有社会防卫的有效性,而死刑废止论则认为死刑不具有社会防卫的有效性。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有两方面的不足。其一,上述分析完全站在社会的立场上考虑死刑问题,将犯罪人置于被处置的地位,容易忽略罪犯应有的权利。其二,适用死刑并非完全是基于针对罪犯的个别化处遇,也应当考虑报应与一般预防的意义。其实,死刑权作为刑罚权中的内容,能否防卫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司法是否以及如何适用。社会防卫是国家考虑适用死刑的重要根据,但并非唯一根据。惩罚是死刑适用的基本尺度,死刑的适用也必须罚当其罪。
3. 阶级斗争学说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国家有无权力杀人是阶级斗争问题。国家与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且逐步成为阶级斗争的最佳工具。暴力犯罪与死刑是除了战争之外的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斗争的一种方式。因此,对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虽然表现为刑罚问题,但表明统治阶级针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与控制。在当代社会,死刑的阶级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我国的死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指向严重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的犯罪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废除死刑并没有影响资产阶级的残酷刑事镇压,纯粹是掩盖资产阶级刑罚的阶级性与残酷性。所以,死刑的存废是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有道理的。不过,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无产阶级的某个个体,也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实施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并不属于阶级斗争问题,而是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对人民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并非阶级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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