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邵庭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已然确立,改革目标的设定无疑是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但确定的、唯一的目标并不意味着改革的路径也是确定......本文有18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已然确立,改革目标的设定无疑是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但确定的、唯一的目标并不意味着改革的路径也是确定、唯一的,相反,由于司法改革推动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加之各种司法问题的复杂、多变,使得改革方向、路径的选择也就具有多种“可能”,乃至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特别是在最终的改革目标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具体的改革措施更是“五花八门”,大有“条条大路通罗马”之势。然而,在笔者看来,在面对一个宏大的目标时,一步到位的微观措施固然有效,在中观层面确立一些导向性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面对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样一个由公正、高效、权威三个价值目标组成的目标体系,若根据各个价值目标的不同,在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时在中观层次各有侧重,可能更符合司法规律,更能有效地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因此,笔者尝试将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大致分为制度建构、政策制定和实践运行三个层面,将公正、高效、权威与各个阶段相对应,在宏观目标之下有所侧重地分别对这三个价值目标进行分析。
一、从制度构建层面建立公正的
司法制度制度公正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法律制度的建构,根本的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公正,对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公进行纠正,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灵魂,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没有公正,司法活动就失去了赖以存在之基与安身立命之本。公正对于司法制度的意义毋庸置疑,如何实现公正,如何构建公正的司法制度,则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近年来,人们对公正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重孰轻的层面上,有关司法公正的问题被引导、限缩为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如此一来,虽然将程序公正“扶正”,改变了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但却无意识地将对公正本身的理解框定在了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即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实现公正。所谓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在极大地淡化了对制度本身的公正的考察后,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对现有制度下的公正实现过程的分析。换言之,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之间关系的讨论,很大程度上集中在了制度运行中的公正问题上,而对制度本身的公正性的考虑是略显不足的。如在“审判过程的公正是程序的公正,而审判结论的公正则是实体的公正”的表述中,为了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区别,法律的公正性是被预设了的,回避了对制度本身公正性的考察,或者说对司法制度本身公正性的追求在这里是隐而未现的。如此一来,公正问题就成为在现有制度下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 事实上,从司法改革的层面来看,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才是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本源问题,不解决好这个本源性的问题,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制度公正,遑论政策上的公正、实践中的公正。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为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还是制度本身的公正性;而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则在于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社会大众对公正的期许,制度的正当性是否得到了全社会最广泛的认同。这就要求新阶段的司法改革仍要对我们的各项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继续前阶段司法改革最常使用的“修法”措施,保证制度的“与时俱进”以维护其公正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科学”、“民主”的立法,就是为了保障法律制度的公正性、正当性,建立公正、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中国社会的变动频繁且剧烈,本来就常被推崇习惯法的学者们所诟病的成文法的滞后性被无限地放大,司法制度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使得一些制度未能体现出公正的价值。在此种制度框架下,无论之后的政策如何调整,实践运行中如何规范,都无法真正顺畅地实现法律制度对公正价值的追求。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法律思想层面发生的巨大变化并未在法律制度中得以及时充分地展现。当社会中广大民众对制度公正的期许逐渐与现有的制度构建发生偏离时,人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必然也会开始逐渐弱化,对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仍需通过不断的修法、立法、完善整个法律制度,以先进的法律思想推动制度的变革,维护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从根本上为公正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下,从制度层面建构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制度公正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理念融合到制度建构当中,使已获得宪法确认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制度中得以体现。应当说,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第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人权理念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在司法制度的建构上,并未能形成科学、系统的体系。随着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逐步成为社会大众的集体共识,司法制度能否体现并有效地保障人权已成为衡量其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司法制度能否被社会大众所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建构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因此,如何在新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完善司法制度,构建一个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制度体系,就成为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
新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体现了这样一种制度建构的方向。该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2]在与司法制度改革相关的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中,该计划明确提出要“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依法保障人身权利”、“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3],并随之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将帮助我们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科学的、蕴涵了人权保障理念的司法制度,使制度本身能够获得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在制度建构的层面为建设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从政策调整层面实现高效的司法制度政策高效提高诉讼效率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效率一度被提高到与公正同样的高度进行讨论,成为司法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推动力之一。在前一阶段的改革中,提高诉讼效率成为改革的重点,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确定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规则、增设简易审判程序、取消收容审查、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几项改革措施,都是围绕或者涉及司法效率问题而展开的;在民事、行政司法制度中,更是通过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缩小了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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